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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部委联合发布许可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债转股

日期:2018年01月29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七家机构,联合发布《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详细政策题目的关照》,对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碰到的详细题目和困难进行了明确。轻金融整顿了关照要点,不难看出,该关照大大拓宽了市场化债转股的参与机构、操作体例、转股债权范围和资金募集渠道。详细来看:

1许可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

2许可实施机构提议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其中吻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

3、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4支撑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吻合要求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都包含在内);

5、许可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

6、许可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包括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

7、许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包括发行通俗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体例);

8、许可以试点体例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

9、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鼓励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体例、资金筹集和企业改革等方面探索创新);

10、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

11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和谐加快《意见》相干政策的落实


关照详细内容如下:

 

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详细政策题目的关照

  

各银行、各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媾和《当局工作报告》部署,有用推动《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做好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干工作的关照》(发改财金〔2016〕2792号)顺利实施,切实解决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碰到的详细题目和困难,经国务院赞成,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并关照如下:

  一、许可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许可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鼓励以收债转股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方案中含有以股抵债或发股还债安排的按市场化债转股项目报送信息。

  二、许可实施机构提议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各类实施机构提议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向吻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遵守相干监管要求。吻合条件的银行理财产品可依法依规向实施机构提议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许可实施机构提议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对象企业合作设立子基金,面向对象企业优质子公司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支撑实施机构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提议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三、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实施机构在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时,应在市场化债转股协议中明确偿还的详细债务,并在资金到位后及时偿还债务。

  四、支撑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干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立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制对象企业所有制性子。支撑吻合《意见》规定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五、许可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转股债权范围以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债权为主,并适当考虑其他类型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所收购的债权或所偿还的债务范围原则上限于银行贷款,适当考虑其他类型银行债权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债权。

  六、许可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银行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包括银行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可以向所属实施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债转股为目的转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银行债权,包括正常类、关注类、不良类贷款;银行应按照公允价值向实施机构转让贷款,因转让形成的折价损失可按规定核销。

  七、许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吻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实施机构发行通俗股、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等体例募集资金偿还债务。

  八、许可以试点体例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根据《意见》中实施机构和企业自立协商确定转股条件等相干规定,实施机构可以将债权转为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优先股;在正式发布有关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发行优先股政策前,对于拟实施债转优先股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市场化债转股项目,实施机构须事先向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方案,经赞成后以试点体例开展。

  九、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鼓励银行、实施机构和企业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在市场化债转股操作体例、资金筹集和企业改革等方面探索创新,并优先采取对去杠杆、降成本、促改革、推转型综合结果好的营业模式。对于现行政策要求不明确,或需调整现行政策的市场化债转股创新模式,应报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并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相干部门研究反馈后再行开展。

  十、规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对股债结合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在框架协议签署环节,报送总协议金额和拟最终增长的企业股权权益金额,并以后者作为债转股签约金额;在资金到位环节报送到位资金数额和企业股权权益增长金额;在协议所约定转股股权悉数完成环节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股权金额,作为项目现实转股金额。实施机构在报送债转股项目信息时,应明确说明与企业所签协议的性子,具有法律束缚力的实质性合同金额计入签约金额,意向性营销性协议金额不再计入签约金额。

  部际联席会议将组织和谐加快《意见》相干政策的落实。落实税收政策,吻合条件的市场化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干税收优惠政策;适应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的现实必要,有关部门将研究采取适当支撑体例激励指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依据市场化债转股营业规模、资金到位率、降杠杆质量等因素对相干银行和实施机构提供比较稳固的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撑;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进步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经批准,许可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许可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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