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 私募姓“私”不姓“公” 公开募集切莫碰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即契约型基金不得超过200人,合伙型基金不得超过50人。但不少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使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误解,突破或变相突破私募基金“少数人”限定,向不特定多数人宣传、募集资金。更有甚者,有的管理人以高利回报作为勾引,以“私募基金”正当情势袒护非法集资的违法举动。
合伙企业E,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收取加盟费(300万)的模式设立“加盟网点”——成立合伙企业F并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代销E的私募基金。E与合伙企业G共同提议设立私募基金,E为通俗合伙人、实行事务合伙人,G为有限合伙人,双方约定有限合伙人G的责任为“帮忙E进行基金募集,包括以其拥有的社会资源组织潜在的基金投资人,保举资金的募集渠道,帮忙进行基金路演宣传,策划和组织有关消息发布会等”。E在多方“合伙伙伴”共同推介下,E管理基金的投资人数量浩繁,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受害投资者浩繁、财产损失大。同时,为规避私募基金投资人数上限,对于出资入伙的投资人,E未将其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予以工商变更登记,也未在基金业协会对基金进行备案。
通过上述案例,提示投资者要细致以下几个题目:
一是要摸清情况。投资者在投资前通过各种手段对募集资金基金进行调查了解,可以细心审视基金宣传推介的渠道、语言和举动体例,查看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等情况。还可以多方了解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市场口碑以及诚信规范情况等。
二是要小心高收益“陷阱”。“天上不会掉馅饼”,收益与风险成正比,不可能存在无风险的高收益。同时,要综合宏观经济环境,对投资收益理性预期。对于显明超出合理范围的无风险年化收益,完全不要信赖。
三是要持续关注。投资者在认购私募基金产品后,应当持续关注私募基金产品投资、运行情况,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任务。投资者若发现庞大风险,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基金业协会反映。